市场原因导致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基本案情 甲公司有一批存货,因为市场原因导致商品打折销售,致使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是否会因为销售价格偏低而被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常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此种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因市场原因导致价格打折销售属于有正常理由的销售,即使出现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的情形,也不能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常理由。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