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30
摘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规范使用各类纸质税收票证,严格控制使用手工税收票证。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12-30

  
  为使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的规定,并结合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自治区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的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均使用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规范使用各类纸质税收票证,严格控制使用手工税收票证。

  第五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自治区地税局可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区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作废、停用、损失核销、移交、核算、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实施全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全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盟市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作废、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实施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旗县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地税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三)审核基层地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五)组织具体实施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层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票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三)审核用票人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

  (四)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核算工作;

  (五)负责实施本单位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征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地税机关计征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用票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基层地税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种类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等;电子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第十二条 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纸质税收票证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纸质税收票证收据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第十三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是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和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一种纸质税收票证,不得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代替。

  第十五条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是扣缴义务人依法向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不得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代替。

  第十六条 《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七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本退还书由旗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计征部门开具、局级领导签发;退还书开具人员与退库专用章保管人员应当分开;在国库预留多个退库专用印鉴的,应当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十八条 《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本退还书由旗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计征部门开具,经复核岗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发送。退还书的开具人员与复核人员应当分开。

  第十九条 印花税票是票面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是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销售印花税票时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办理印花税票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保管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第二十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包含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时,使用表格式;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时,使用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第二十一条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可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他情形暂不开具,具体开具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式样刻制,具体刻制权限由盟市级地税机关确定,字体大小由刻制机关根据征收机关名称字数多少自行确定。所有章戳均要报盟市级地税机关备案,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印花税销售凭证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除印花税票外,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有效期二年,过期作废。如字别为141的票证在2014、2015两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核算和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视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纸质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其他各种税收票证仅限计算机开票有效。

  第二十六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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