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12-2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一条中“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饼)、棉籽粕(饼)、向日葵粕(饼)、花生粕(饼)等粕类产品”修改为“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抄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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