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59号 2004-03-16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SGM7161LK、SGM7161LE、SGM7161LE AT、SGM7180SAT型别克牌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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