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鲁地税营函[2014]8号 2014-10-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一科(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支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我们对近期纳税人、基层征收机关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现将《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2014年10月20日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人是否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凡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否包含3万元整? 答:“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月营业额3万元”。 三、按次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纳税人。因此,对按次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四、对于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六、纳税人经营项目中包括营业税免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否包括免税项目营业额? 答:包括。 七、个人从事房屋租赁,月营业额未达3万元,是否享受免税? 答:本次的优惠政策涉及所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中房屋租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不再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的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是否按扣除3万元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九、享受此免税政策是否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答:不需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 十、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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