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三新无形资产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为什么三新无形资产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既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那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存在有什么意义? 解答: 所谓“三新”应该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吧。 如果企业研发的三新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但是,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并不是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 比如,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如果在研发过程中的支出都是按照税法规定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其计税基础依然100万元。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由此可见,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如果税前扣除凭证没有问题的话,一般是不会存在差异的。 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后期摊销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则是一项永久性差异。 比如,前述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是100万元,如果是制造业,可以100%加计扣除的话,税前扣除的总额就是200万元,但是会计摊销则是100万元,二者永远存在100万元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规定: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导致的永久性差异,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为什么对暂时性差异平时核算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如果在没有税会差异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与“本年利润”是正比关系,即:所得税费用=本年利润×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交所得税。 如果存在税会差异的话,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利润+税会差异(纳税调增-纳税调减)=本年利润+永久性税会差异+暂时性税会差异。 但是,实务中肯定会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以后期间也不会得到弥合,所以就直接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而暂时性差异,以后期间会得到弥合,之前不能税前扣除可以扣除了,之前已经已经扣除的后期不再扣除等等。暂时性差异弥合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只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时间分布上有差异。比如,最典型的就是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该政策属于税务政策,只适用于纳税申报,并不用于会计核算。前期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了,后期税务上就不能再继续扣除;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按照准则分期进行折旧,二者就存在差异。但是,当固定资产处置时差异就得到了弥合,因为大家能扣除的金额最终还是一样。 因此,对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影响,为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再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其对“所得税费用”影响最终是为0(假定不考虑税率影响),所以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更合适。 所以,对于暂时性差异,会计核算时平时并不去理会它,只有到年末时才按照差异的余额考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比如,企业炒股,购进股票,会计核算上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的涨涨跌跌很频繁,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但是税务上却是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二者也是存在差异。对于公允价值变动的暂时性差异,平时也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因为意义不大,只要年终时按照余额确认一次就好了,减少不必要的核算。 因此,在实务核算中,对于暂时性税会差异,平时并不管发生额,只需要到年末时对税会差异的余额进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09年之前的知识—— 暂时性差异几种类型的分析与比较 暂时性差异几种类型的分析与比较 下载: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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