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9]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82号(社会管理类27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8-27
摘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82号(社会管理类278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68号        2019-08-27

  您提出的关于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依据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初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挂钩,到与社会救济金标准挂钩,再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与最低工资和城市最低生活标准挂钩,2011年社会保险法又重申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标准。

  目前国际上制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模式:一是薪资比例制,即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或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失业保险金,这一方法体现了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的替代程度,同时体现了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权利之间的对等。二是固定金额制,即不考虑失业者过去的工资收入,一律按相同的绝对额来支付失业保险金,往往以社会平均工资、法定最低工资或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参照基准。三是混合制,即采用薪资比例法和均一法相结合的方式来发放失业保险金,一部分按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另一部分按固定数额支付。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第二种,即固定金额制。

  我们认为,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科学合理确定,标准不能太低,否则难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但也不能过高,否则可能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当前,失业保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保生活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促进就业,同时适度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会对劳动力成本和需求造成较大影响。

  当然,也要看到,我国失业保障水平不均衡的情况客观存在,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差距较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居民收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2017年,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明确失业保险金标准逐步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文件印发后,各地精心组织、积极推进,2018年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达到1266元,同比增长13.9%,月均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347元,同比增长9.2%,待遇调整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民生底线被牢牢兜住。

  二、关于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失业收入损失保险问题

  我们就此问题征求了会办单位财政部和银保监会意见。财政部认为,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应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于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失业保险业务,政府重在从政策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保险公司充分评估相关保险需求,加强产品开发,不宜主要依靠财政补贴推动相关险种的发展。为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国家一直在税收政策上予以支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国家整体社会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一部署,适时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研究工作。

  银保监会认为,提案中提及的补充商业性质的失业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属于商业保险,目前我国已有数家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了失业收入损失保险业务。如锦泰财险开发了失业补偿责任保险,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依据相关协议对其投递简历客户在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责任进行经济赔偿;安信农保开发了附加残疾人失业补充保险,对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按约定给付失业补充保险金;华泰财险开发了附加非自愿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按约定给付非自愿失业保险金;平安财险开发了附加失业还贷责任保险条款,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因失业导致无法完全履行的还贷责任进行赔偿。商业保险若作为失业保险的补充,应在制度方面进行统一安排,在失业人员认定及备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等方面进行协调配合,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支持。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探索商业性质的失业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的开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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