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要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为单位,优化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明晰共享内容,规范数据标准,严格操作规程,实现全省“一照一码”业务信息共享和交换。登记机关按有关要求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系统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基础。 各相关部门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平台的对接,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确保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能被税务、质监及其他部门准确接收、使用。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实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传输至共享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三)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成果的广泛应用。 切实做到一照通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抓紧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切实做到一照通用。财政、发改、公安、人社、编办、统计、商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金融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等单位,要在各自的领域,对企业提交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使用和推广。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对己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强化工作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实施到位。工商、编办、发改、税务、质监、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工商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包括法规梳理和完善、文书材料整合规范、软件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任务。编制部门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为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撑。税务部门、质监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质监部门负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库的管理维护工作,于9月30日前向省工商局提供存量的市场主体组织机构代码库,并协同工商部门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的比对校核工作。法制部门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也要及时做好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梳理修订工作,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如期保质顺利实施。 五、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领人、财、物、网络、技术工作的推进实施。工商、编办、发改、税务、质监、法制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建立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工作机构。 (二)加强检查指导。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工作分工、工作节奏的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要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研,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培训宣传。 工商、编办、发改、税务、质监、法制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作,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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