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工商发[2015]142号 2015-9-29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的精神,为保障“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经甘肃省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甘肃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甘肃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甘政办发[2015]2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保障“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如期实施,经甘肃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齐心协力,互相配合,全力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明晰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方案》和《通知》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自2015年1O月1日起,全省向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设立企业“一照一码”证照换发工作。 三、明确任务分工 (一)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便捷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统一登记程序,努力做到“一表登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户一码”。“一表登记”:要按照不重复填报申请文书、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做到企业申请登记只填一张申请表、只提交一套登记材料。“一个窗口受理”: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一核发加载18位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与地税、国税和质监等部门共享。“一站式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统一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工作流程,实行一站服务、限时办结。除名称核准外,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申请,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结,争取做到即时办理,当天发照。“一户一码”:按照国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设计,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企一码、实时赋码,杜绝重号重码问题的发生。 1、做好变更登记和换照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在2017年12月31日前(简称“过渡期”),未换发的证照(包括“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2、有关信息采集及管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立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3、注销登记工作。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4、做好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工作。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仍按照原来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模式进行登记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不受影响。已按“三证合一、一照三号”模式进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过渡期内仍然有效,其变更、注销登记仍按“三证合一、一照三号”模式前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再发放和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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