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文公布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18项涉税。加上2015年10月份发布的第一批取消的29个涉税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已发文取消了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表: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税事项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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