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外卖"和"堂食"税率差距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人气: 时间:2016-04-12
摘要:餐饮业是生活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百姓日常接触最多的行业。营改增后,餐饮业适用6%税率,可抵扣项目较多,税负降低,但餐饮企业堂食和外卖之争又起,二者税率差距较大,笔者认为,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兼营与混合销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餐饮业是生活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百姓日常接触最多的行业。营改增后,餐饮业适用6%税率,可抵扣项目较多,税负降低,但餐饮企业堂食和外卖之争又起,二者税率差距较大,笔者认为,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兼营与混合销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必须同时具备,没有饮食场所,单纯的外卖企业不是餐饮企业,应为销售货物。
  
  现在绝大多数餐饮企业既有堂食又可以外卖,营改增前对此有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企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不属于提供服务,而属于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同理,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服务,适用6%税率;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
  
  笔者认为,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如何理解“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对于既有堂食又有外卖的餐饮企业,如果本身有外卖窗口,则该外卖窗口销售的食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但是,大多数餐饮企业并没有外卖窗口,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叫外卖,或者上门购买要求外带,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销售货物。
  
  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要消费者没有在餐饮企业内就餐,而是将食品带出就餐场所,就属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但是,餐饮企业这些食品并不是为外卖而制作,而本身就是堂食,由于消费者选择外带,才从中拿出交给消费者带走。比如快餐店的汉堡、炸鸡、薯条等,事先做好,如果消费者在店内就餐,服务员将食品放在盘子里交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带走,服务员将食品放在袋子里交给消费者。如果说电话或网络叫外卖餐饮企业还有个送餐的服务,那么消费者上门购买要求外带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与堂食是一样的。
  
  因此,餐饮企业的上述非专门外卖行为到底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餐饮企业的上述非专门外卖行为与堂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属于兼营,而是属于混合销售。餐饮企业销售堂食,由于消费者要求外带而销售食品,符合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按照销售服务,即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每一个餐饮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外卖”、“堂食”不同税 营改增可能刺激餐饮分化 <北京商报>

  被餐饮企业寄予厚望的外卖生意可能不再那么有利可图。5月1日起,餐饮业营改增正式实施,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销售食品(外卖)通常适用17%的税率(个别食品适用13%税率),而餐饮服务则适用6%的税率。这意味着,堂食和外卖可能分别适用6%和17%的税率。果真如此的话,当前火爆的外卖O2O市场有可能降温。不过分析人士指出,如何在实操中明确区分堂食和外卖,对餐饮企业和监管部门来说都是挑战。
 
  堂食、外卖或税率不同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销售食品(外卖)通常适用17%的税率(个别食品适用13%税率),而餐饮服务则适用6%的税率,也就是说,堂食和外卖今后的税负可能不同。
 
  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有“混合销售”的规定条款,除了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外,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不过,同时为了避免税款流失,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中也有“兼营”条款的规定,若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餐饮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对企业实际经营项目明确核算,避免带来税收风险。
 
  对于这一税率差别,也有税务专家表示,对于既提供堂食又提供外卖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根据餐企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如果餐饮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堂食,那么其提供的外带或外卖服务也适用6%的税率。而业务中外卖占比较大的餐企,则可能适用17%。
 
  有望促进餐企分化
 
  目前,餐饮互联网化已经成为趋势之一。对很多快餐企业来说,用餐高峰时,商家约有40%的交易是通过外卖平台进行的。如果堂食、外卖适用不同税率,对餐企来讲影响颇大。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客观上或将促进餐企的专业化分工。目前有不少提供纯互联网订餐的餐企,也有很多堂食外卖兼做但外卖占比较高的餐企。对于后者来说,如果因外卖占比高而牵连堂食部分也按17%纳税,在商铺租金、人工成本压力下,很可能迫使其放弃或者剥离堂食业务。
 
  事实上,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堂食与外卖分离是餐企未来趋势之一。黄太吉创始人赫畅日前就公开表态,外卖不是外带,餐饮市场未来一定要成为“一国两制”——餐厅归餐厅,餐饮归餐饮。而赫畅所谓的餐饮,指的就是不依附于餐厅的独立外卖生意。盒马外卖CEO张皓明此前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未来餐饮消费场景只分为两种,一种是到店消费,另一种就是外卖。
 
  税务纷争可能激增
 
  针对外卖税负可能不同,不少以堂食为主的餐厅经营者均表示,并不会因此放弃外卖。“大部分餐企的外卖比重都相对较小,也只有少数餐厅在店内销售半成品和成品。因此,这一部分相对较高的税率影响并不非常大。但提供外卖,即是给了消费者多一种选择,不论是在消费体验还是在客源拓展上都非常有意义。”
 
  不过,有专家指出,餐饮服务与食品销售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可能带来税务筹划机会,也可能造成税务争议。比如,一家餐馆销售外带葡萄酒,如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餐饮服务,那么销售葡萄酒也可适用6%的税率,而正常酒类销售需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通过餐饮渠道销售食品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其实,无论是餐饮企业还是税务部门,如何区分外卖与堂食也面临挑战。如果通过外卖平台订餐被归于外卖,那么餐馆电话订餐属于外卖还是堂食实际上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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