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甲供材的问题,如果单位甲供部分材料或者设备没有记入工程预算,那么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施工企业如何取得甲供材和设备的依据? 提这个问题你的思维还是在营业税的思维,我们营改增之前,甲供材部分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甲供材部分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业务人是施工企业,结果营改增之前导致了施工企业给业主开全额的建安发票,供应商把材料的发票开给了我们的业主,结果让我们的施工企业没有成本发票,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但是营改增之后,甲供材部分,施工企业按照向业主收取多少款项作为计算依据的,比如说1000万的工程,有500万的设备有业主自己购买,合同是1000万,设备是500万,劳务和辅料加起来是500万,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只能从业主那里拿到500万工程款,不是1000万,所以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只针对从业主拿到多少款项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以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没必要将业主买的主材买的设备的发票做成本,因为业主自己买材料,它的成本票供应商开给了业主作为抵扣,特别业主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扣了成本,抵扣了增值税,业主就进入了在建工程作为成本,施工企业甲供材部分是不需要成本发票。 这里有一个工程预算问题,作为工程预算,甲方购买的材料是要进工程预算的,但是施工企业和业主进行工程结算的时候,营改增之前甲供材是要进施工企业的工程产值,可是营改增后甲供材部分不作为施工企业的工程产值,所以施工企业没必要对这部分给业主开票,所以我们给业主开的11%的票其实不包括业主购买的设备和材料这部分,所以施工企业没必要让业主再给施工企业发票做成本。 第二个问题:营改增后工程发票以公司开具,而预交税款在项目所在地,两者如何衔接? 施工企业跨县、市施工的时候,一般计税方法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简易计税在工程所在地预缴3%,预缴的时候不需要开票,如何衔接?下午的时候举的例子,杭州AAAAA集团江西九江项目部,报税在杭州总部,报税是在申报系统里面报税,但是开票时是在杭州AAAAA开票系统里面开票,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之后给业主开发票,但是在申报税的时候,还没有找工程结算的环节时,杭州AAAAA集团一个项目来讲没有销项只有进项,所以申报系统只报进项,销项为负数,负数叫留底,所以每个月零报税。但是总部是零报税,项目所在地施工企业预交的2%基本上是按照我们工程进度,自己把握给当地税务局交税,这个2%的计税依据,预缴的是总包减去分包除以(1+11%)的,交税多少企业自己把握。例如:下午讲到的案例,三年累计交200万税,如果前期税交的多,就可能到总部来就是销项减去进项,结果有可能出现比施工企业当地预缴的2%还要少。税法规定预缴2%,预缴2%是按合同额来算的,弄不好就可能到总部销项减去进项的数值会小于预缴税,就要多交税。所以,营改增以后,在项目所在地,施工企业自己控制,不要交那么多税,只要保证每个月在当地不要零报税就好。 在总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时候可以减掉九江交的税,如何衔接?在申报系统里面有销项,有进项,还有异地工程预缴的税这样一栏,填一下,国税是全国联网,填上去在总部就减掉了,剩下的交给总部,就这样衔接。 第三个问题:营改增以后还要不要开外管证? 要不要开外管证是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当中一种管理方法,开外管证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局可以知道施工企业在全国有哪些项目,所以开外管证和交增值税没关系,和交营业税没关系,主要是建筑企业注册地管理所得税的机关。 营改增前施工期的所得税由国税管和地税管,但是大部分的施工企业所得税是交给地税局的,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项目预缴0.2%,回到总部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营改增之前有的所得税是归国税管很麻烦。在异地预缴0.2%的所得税,返到总部抵扣不了,因为总部是国税管,国税是不认地税的。所以营改增之前存在所得税归国税管的,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返到总部不能抵扣,让企业多交税。所以有的企业直接不开外管证,在当地和地税局联合,所以所得税、地税、营业税全在当地交,也不要产值,把产值不并到公司总部来,账也不做,很多企业是这样做的。 但是营改增以后,因为都归国税管,所以所得税也会移到国税管理,因为主体是增值税,所以增值税归国税管了,以后的所得税也归国税管,这样,施工企业的所得税还是保留以前的政策,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项目所在地预缴0.2%的所得税,返到总部来,会算清缴抵扣。 外管证还是要开的,企业要知道在外地有哪些项目,所以外管证不取消。 第四个问题,一般纳税人跨县按2%预缴,简易计税按3%预缴,请问深圳的项目是否按以上的标准执行的,如果不按以上标准执行,要执行什么标准? 这个是全国的标准,不只是深圳,全国都是一般计税就按2%在当地预缴,简易计税就按3%在当地预缴,但是施工企业在简易计税以后,在到公司注册地址报税不交税,因为本就是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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