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赔偿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问题的几个观点

来源:毒砂 作者:毒砂 人气: 时间:2016-06-02
摘要:个人观点,外购货物用于赔偿是个很复杂的行为,很难下一个具体结论,基本属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应该先判断这个赔偿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如果不是,则由于“赔偿物”不构成“货物”,无需征收增值税;

外购货物用于赔偿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一般认为应该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目前还存如下几种不同观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外购货物用于赔偿时,这时购入的“物”不构成“货物”。认为赔偿行为本身属于非商业行为,赔偿物不属于商品交易标的,不构成货物,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

2,这种观点认为赔偿行为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认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也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该观点认为,在赔偿行为中,赔偿权利人放弃其他索赔行为等权利,赔偿义务人因此获得相应经济利益,即有对价,因此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因此不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

3,这种观点认为赔偿行为虽然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但是赔偿行为和导致赔偿的买卖合同属于一个合同,虽然被视同销售,但是和前面的买卖合同属于同一个买卖行为。比如因质量原因,商家再赔偿同一个产品给客户,按这种观点,虽然属于视同销售,但是这2个同样的产品属于一个买卖行为,即类似打5折,由于前一个买卖行为已经缴纳全额税款,后一个产品无需再纳税。

个人观点,外购货物用于赔偿是个很复杂的行为,很难下一个具体结论,基本属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应该先判断这个赔偿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如果不是,则由于“赔偿物”不构成“货物”,无需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商业行为,则需要看合同细则,判断是否构成合同法规范的“赠与关系”,如果不构成“赠与关系”则不应该征收增值税。

其他视同销售行为基本也应该按这个思路来处理,由于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很难说具体哪类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具体还是需要看具体案例的合同细节来进行判断(有点类似会计准则中的各种职业判断)。

本来是写给一个网友的,越写越多,还是发个帖子吧,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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