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解答了纳税人就资管产品范围、征收方式以及核算和申报等方面的疑虑。
201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其中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随即,2017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将140号文第四条的执行时间延迟为2017年7月1日。56号文则明确了资管产品的计税方式,并将征收时点推迟至2018年1月1日。
去年140号文出台后,尤其今年2号文出台后,已经有不少管理人开始着手准备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的落地实施。56号文给管理人预留了半年的准备时间,加上简易征收方式的明确,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合规难度有所降低。然而,管理人仍需要进行资产的纳税处理判定、合同的修订、业务流程的梳理改造、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尤其是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上线等一系列工作。无论对于已经悉心准备的管理人,还是一直在观望的管理人而言,为了实现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遵从的平稳过渡,余下的时间并不像想象中那样宽裕。
本期税务快讯中,我们会深入分析56号文的规定,并有针对性地对未来半年内纳税人需要考虑的准备工作提供相关分析和建议。
新政策主要内容和毕马威的分析和观察
我们将逐条介绍56号文明确的主要内容,并就此进行分析,分享毕马威的观察。
简易征收方式
根据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毫无疑问,简易征收的计税方式极大地降低了管理人的增值税合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140号文出台后一度困扰行业的一般计税方式下进项税抵扣的相关问题,例如管理人是否可以就其收取的产品管理费向自己开具开票,进项税是否可以在不同产品间混合抵扣等,均随着简易征收方式的明确迎刃而解。同时,简易征收方式下3%的征收率也对纳税人有利,相比于一般计税模式下6%的税率,3%的征收率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56号文指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时”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目前,营改增法规仍然处于试点期间,下一步增值税立法时,政策制定者是否会调整相关增值税处理则须拭目以待。
进一步明确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
140号文出台后,财税部门对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规定进行了解读,但业内对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范围的理解一直存在较大争议。56号文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为纳税人判定是否受法规影响提供了指引。
当然,对于名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明确了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的界定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保留了最终解释权。
对于名单中界定模糊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资管产品,建议管理人应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并结合相关产品监管法规审慎地作出判断。
明确表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
为了方便区分,56号文将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表述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将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表述为“其他业务”。
对于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仍需要按照140号文的要求,从“保本“与”非保本“、”是否持有至到期“的角度,结合其他因素如是否享受免税政策等,对资产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利得进行增值税处理的判断。
对于其他业务,则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5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属于其他业务,例如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销售费和托管费等费用应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并可抵扣进项税。
下图展示了典型的资管产品的生命周期,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准确判断是否适用增值税以及适用的税率。
56号文还同时明确,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管理人而言,这一要求基本与监管的要求一致,应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区分,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方式
按照56号文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虽然管理人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核算方式,但实施难点在于需要充分考虑每种方式下对产品的影响和可行的实现方案。
从对产品的影响角度来看,由于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所涉及的应税行为主要是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因此在简易征收模式下,应重点考察这两类应税行为在不同的核算方式下对产品的具体影响,具体如下:
明确汇总申报
56号文明确了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增值税。本条规定也消除了资管产品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的可能性,管理人应使用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增值税。
56号文未提及纳税申报细节,例如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填报要求等。除非有进一步的征管细则出台,纳税人应该遵照现行的增值税申报要求填写资管运营业务的申报表。
此外,由于从140号文到56号文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身份的表述口径均为纳税人,与业内人士理解的管理人是从投资人的涉税收益中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虽然这不会影响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实质,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对税款缴纳承担方的理解和判断,对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定价博弈产生一定的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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