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罐取得专用发票真的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东方税语 人气: 时间:2017-10-26
摘要: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储油罐不得抵扣的情形,而是储油罐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要确定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分析确定储油罐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不动产的范畴。 为什么要说这个事呢?还是从今天看到一篇文章开始。 某油田企业

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储油罐不得抵扣的情形,而是储油罐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要确定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分析确定储油罐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不动产的范畴。

为什么要说这个事呢?还是从今天看到一篇文章开始。

某油田企业下属的各采油厂井场上放的立式储油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请问,采油厂的大型原油集输站的大型储油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分两年抵扣吗?结论是购买储油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一次性抵扣。

我们对不确定的固定资产如何分类就要想着去查询一下《固定资产分类代码》,但《固定资产分类代码》有GB/T14885-1994和GB/T14885-2010两个版本,究竟税务机关认可哪个版本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吧。

2009年09月0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2013年11月2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42号),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们通过上述三个文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引用的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既然这样,我们通过查询GB/T14885-1994可以确定储油罐属于构筑物,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按照现行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等文件规定,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须两年分期抵扣。

不同观点——

储油罐、采油井、化工塔等疑似构筑物的生产设备应当一次性抵扣<黄蜂老五>

前几天,老五看了“东方税语”发布的《大家注意了,储油罐取得专用发票真的可以一次性抵扣吗?》,文中“东方税语”下了“不得一次性抵扣”的结论。老五觉得这个结论非常不利于纳税人,也不符合营改增的改革方向。

因此,老五想提一些有利于纳税人的看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有超链接和注释。看了这些注释,老五觉得应该一次性抵扣。

一、购进储油罐为什么能一次性抵扣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一)什么叫“不动产”?

点击《营改增电子书》中“不动产”超链接,财税[2016]36号这样解释: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二)什么叫“在建工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这样解释: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企业发生的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发生的油气勘探支出和油气开发支出,也可以分别单独设置"1634 油气勘探支出"科目和"1635 油气开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什么叫“不动产在建工程”?

点击《营改增电子书》中超链接,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这样解释: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从上面三个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有的固定资产虽然需要安装才能使用,也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是它不属于不动产,因此,可以一次性抵扣,不需要分两年两期抵扣。

(四)储油罐属于不动产、构筑物?

点击《税务通》中超链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这样解释:

“1030000 构筑物

“1030100 池、罐

“1030101 工业生产用池、罐座,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储油罐入“3030000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大类中的相应生产设施”

(五)结论

储油罐已经不属于“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之“103构筑物”,而是属于“3专用设备”之“303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可以一次性抵扣。 

二、财税[2009]113号是否继续有效

那么有人会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还有效呢!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并没有把它作废。

大家可以点击超链接,阅读老五写的《营改增新口径:判读文件条款的效力和有效性》。

文中,老五强调:财税〔2016〕36号虽然只是规范性文件,但其法律效力甚至要高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甚至能比肩《增值税暂行条例》。

因此,财税〔2016〕36号作为新法,自然推翻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不得抵扣”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允许购进货物或劳务用于原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

当然,财税〔2016〕36号作为新法,也相应地推翻了财税[2009]113号中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从2016年5月1日起,按财税〔2016〕36号新的解释执行。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财税〔2016〕36号不再提到《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和财税[2009]113号中的老概念。

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是否继续执行

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显然,在营改增实施之前,就应该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 

四、在税务领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执行情况怎么样呢?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已经更新为2010版,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1994版的分类“01、02、03”分别改为2010版的“101、102、103”。

一些“03构筑物”直接在2010年更新时转入其他分类。一些“03构筑物”通过税务总局文件,确认为非构筑物,或者以特例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994版中,部分“03构筑物”已经划出到“专用设备”分类中。如“032 槽”中,化工生产线上的槽划归入“272炼油化工专用设备”;“033 塔、烟囱”中,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划归入“271炼油化工基本设备”;“0341 井”中,采油、采气专用井划归入“255采油专用设备”。

2010版中,部分“103构筑物”进一步中划出到“专用设备”分类。如“1030101工业生产用池、罐”不再包含“石化工业专用储油罐”, “石化工业专用储油罐”归入“3030000石化工业专用设备”。

但是,税务部门似乎有点“关起门来自称大王”的感觉,不太理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喜欢“言出法随”,自己发文行使税法解释权。有文为证。

税总函[2013]642号:按GB/T14885-1994版,输水管道归类“099101输水管道”,允许抵扣。输水管道不属于0372 坝、堰及水道,0375 水利管道。

财税[2015]117号:煤矿巷道(1994版:0353构筑物-道路-巷道,2010版:1030917-巷道)附属设备允许抵扣。从财税[2015]117号财税文件中,看不出执行GB/T14885是1994版还是2010版。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可以抵扣。【老五疑为生搬硬套,“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应归类“033104无线电通信用钢(铁)塔”】

《浙江国税货劳税政策解答(2014)》:明确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

五、建议税务部门开门学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带了个好头,带来了“依法治税”新气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类的条款大行其道,“依法治税”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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