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如何用?如何叠加享受?

来源:张熙庭会计之音 作者:张熙庭 人气: 时间:2021-05-07
摘要: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包括适用政策的选择权、纳税方式的选择权、税务处理的选择权等多项内容,广泛存于不同税种和税收征管规定中。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20年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出台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纳税人自主选择内容的文件就有约20份之多。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汇算清缴的职工薪酬表的账载金额和实际金额,税收金额不太明白具体怎么填写,希望举例说明,谢谢。

  [黄橡文]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支出的对应项目金额,“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对应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具体填报案例如下。

  [黄橡文]甲公司2020年3月份发放2019年度已计提未发放的年终奖及绩效奖300万元;2020年度计提工资1100万元(其中预提年终奖2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2021年1月发放2020年预提的年终奖100万元;

  [黄橡文]

  一、会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1.2020年发放2019年绩效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2.2020年计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100

  3.2020年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4.2021年发放2020年度奖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黄橡文]

  二、申报表填报分析过程

  (一)账载金额(计入2020年度成本费用的工资)=1100万元

  (二)实际发生额(2020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及奖金”的借方发生额)=300+900=1200万元

  (三)税收金额(按照税法规定当年允许扣除的金额)=900+100=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近期看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将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请问2020年度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什么标准执行?

  [陈林峰]按照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202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

  [陈林峰]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文件规定,将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自2021年实施。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以前年度均享受了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请问2020年度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变化么?

  [黄橡文]按照《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属于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优惠事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因此,2020年度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相关部委下发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判断企业是否能够享受10%优惠税率。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自2018年度,已经按照原有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进入“两免三减半”优惠期,请问2020年度我公司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参考旧文件还是新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

  [陈林峰]按照《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新政策规定,可按新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准备申请享受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如何取得清单资格呢?

  [陈林峰]申请列入国家清单的企业,可参考《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技高〔2021〕4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按文件规定的时限在发改委网站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和佐证资料。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2020年度取得了大额股权转让收入,请问会影响我公司享受15%税率优惠么?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证书后,在享受优惠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指标仍然需要满足政策规定要求。如企业2020年度获得股权转让收入金额较大,导致企业2020年度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低于60%,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已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还能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黄橡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属于税率式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税基式优惠,两者没有冲突,企业符合相关优惠条件的,可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同时享受两项优惠么?

  [黄橡文]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属于税率式优惠,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如企业同时符合两项优惠政策条件,由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优惠力度更大,建议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招用了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员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陈林峰]天津市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陈林峰]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可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陈林峰]天津市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陈林峰]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退役士兵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司是外地在津分支机构,由于属于挂靠性质,无法取得总机构的分配表,可否选择单独纳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证明资料。

  [陈林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陈林峰]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纳税人: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我公司其中一项研发活动委托其他单位开展,但同时我公司技术也为此项目服务,包括项目小试、中试等研发活动,是在我公司开展,活动领用的材料、人工能否按加计扣除。也就是一项研发活动,立项是委托研发,已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但同时我公司也参与研发活动,那么如何享受加计扣除?一个项目可以既有自主研发又有委托研发吗?谢谢!

  陈林峰:一项研发活动既涉及委托研发也涉及自主研发的,企业可按照两个研发项目进行管理,对自主研发项目和委托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分别单独核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网友纳税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必须通过管理费用核算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吗?我公司是科研机构,参与国家级研发项目时,部分资金来源于国拨资金,不足部分由我公司负担,根据规定我公司通过“科研支出”科目核算,我们的处理是对于国拨资金部分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我公司负担部分享受加计扣除,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核算时并未通过管理费用核算,想知道能享受加计扣除吗?

  陈林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网友纳税人:2020年购入一辆20万元的车,当时一次性计提折旧,请问以后的汇缴应该如何调整,如何填表?谢谢。

  黄橡文: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分年度计提折旧,在税收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一次性扣除政策,造成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可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相关行次进行调整。以该问题为例,企业应在车辆一次性扣除年度通过A105080表第11行填写相关数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在后续会计计提折旧年度在相应行次填报数据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网友纳税人: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分三期开发,一、二期(2019完工竣备)在2020年1月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税,三期在2020年10月完工结转(后续无开发项目),本次进行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为亏损,是否符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我单位是否可以在本次汇算清缴时,进行追溯退税?

  黄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一条: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网友纳税人: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利润为亏损,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因此母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子公司的亏损。

  网友纳税人:资产货物用于赠送,参考汇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对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异,是否可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0行进行纳税调整?

  黄橡文: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支出,在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扣除额,并按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处理,通过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按照货物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扣除额,捐赠扣除额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行进行纳税调整。

  网友纳税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无其他收益项目,如何填报?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申报表主表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网友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未提取跌价准备,还需要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表吗?税前扣除需要专项报告吗?

  黄橡文:企业存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时应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无需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按照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网友纳税人:我想请教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如何判断个人是以劳务还是以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以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为判断标准,如果企业没有代扣代缴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劳务支出是否可以扣除,谢谢!

  黄橡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应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作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若不符合工资薪金,作为劳务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规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网友纳税人:股东是自然人,将发明专利转让给企业,企业如何操作才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陈林峰: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并按规定年限以直线法进行摊销的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网友纳税人:企业为员工在平安保险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充医疗保险在5%限额内税前扣除的规定?还是属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陈林峰:对企业按照《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上面资料根据天津税务局2021.04.19日在线访谈资料整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