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学习相应的法规政策,忽然发现这样一个税之外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好了,这儿一个问题:网约车是可以开具发票的,并不是找的那个司机开,不管这个司机是不是雇佣关系,反正就是可以开的。但是要求开具的是“出租汽车发票”!
比如首汽约车,类似这样的是适应的发票,但是对于网约车的“个体运输”包装之后的事项,我们的网约车办法是“网开一面”,不管你们个人与平台是啥关系,平台可以视为从事运输服务,开具发票(这个事儿,说不清不说了)。
再顺着平台开具发票的角度:如果是上海的网约车从事运输服务,这个平台公司开具发票,是不是必须在上海开具?比如网约车平台在北京,是要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开具,还是可以由北京平台公司开具?
小编认为,当下并没有说固定业户搞运输,即使在外地转着搞,不回北京,也没有说在运输地计缴增值税,发票是由增值税的合规性来讲的,所得税此时也要“听”增值税的规则。所以并不限制在固定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没有规定必须运输当地。
同时再来说这个出租汽车发票,当下出租车发票,这是习惯用语,小编看到,当下我们对于发票的管理,确实是有这个专用发票的使用,但是人家网约车提供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是国家鼓励的,你们没有电子出租车发票啊,所以这是升级了,你们有也行啊。在开具品目上,开具的是“客运服务”,这也没有问题啊,确实是客运,而且还是简易3%,国家鼓励啊,所以也并不是说开具不合规。
退到所得税,我取得了税务机关允许开具的发票,所得税说开具的不合规,这个首先评估一下,开具的发票是不是违背增值税的规则,目前看并不违反。同时我们也看到国家对于货运小规模纳税人及其挂的平台公司,在好几个地方都可以代开,运输就是以方便开具为准,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这个运输,基于鼓励产业发展,减少纳税成本,服务为导向的大好举措,尽管对于传统增值税观念提出挑战,但不失为经济服务的工具。
在所得税上,并没有必须发票扣除论,我们有明细,有业务描述,不让扣除,这只是征管当中的问题,如果到了诉讼层面,估计也是没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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