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的出口业务是否可以退税?<叶全华> 时常有人问:签订一个代收付款的协议,能否让别人代为开具(收取)发票?我的答复:代收代付款,法律不禁止;发票开具义务、收取权利,不能转嫁或代履行。理由?听我一一道来。 一、法律不禁止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1、《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举例 甲欠乙货款(金额10万元),后甲乙丙约定:由丙向乙履行还款责任。此时,丙成为合同履行主体。 4、小结: 《合同法》认可:当事人之间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然就包括交付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支付金钱等一切可以由第三人履行或可向第三人履行的活动。 二、第三人履行的限制 1、不能改变法律对纳税义务的要求 纳税义务是渉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随合同约定做任何更改。为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2、不能改变开具(收取)发票的法定要求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即:只有从事经营活动才能开具发票。而第三人受托或受指示,代为履行不是经行为,不能由第三人开具(收取)发票。 3、小结 1)约定第三人履行时,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 2)约定第三人履行时,不能改由第三人开具或取得发票。 三、第三人履行与三流一致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就是大家常说的”三流一致“的源头文件,强调: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若不一致,则不能抵扣进项。 2、矛盾吗? 第三人履行,经三方同意,是有原因的:一般都是基于关联关系(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兄弟公司等)、三角债等。即:履行后,实质上的经济利益还是会从第三人流转到合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实质的经济利益还是发生在购销双方之间。所以说,如果从经济实质出发看,第三人履行和三流一致,不矛盾。 据了解,部分税局按照形式上的三流一致”严格“要求企业,是错误的!只要没改变纳税义务和发票的法定要求,至于资金、货物,得允许纳税人有更多的自由权利。 四、总结 1、发票、纳税,看形式。形式上必须严格符合税法规定。 2、资金、货物,看实质。只要实质上发生了交易,税法不应做过多干涉。 3、第三人履行,不能违反纳税义务和发票开具(收取)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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