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附表一税率发生变化,具体见下图:
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附表一已经没有16%和10%的行次了,如何进行填列呢? 案例:A公司2019年4月销售税率13%的商品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开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前的发票(不含税金额50万元,税率16%),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如何填列? 附表一中,统一填列在13%的申报种类中,即直接将16%和13%税率对应的不含税收入150万元合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中第一行第一列。同时,将系统自动按照13%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19.5万元,手工修改为16%和13%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22.5万元合计数,这时申报表的金额会和金税盘里面的开票金额一致,一窗式比对可以通过审核。见下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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