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加油站7月份购进500吨汽油,8月底销售完毕,但帐面上还存一吨,实际库存已没有,是自然损耗,在国家标准以内,请问进项税及账务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请根据以上规定确认您企业的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