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 2019-12-27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 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报关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请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0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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