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5号 1996-01-18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由于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投资地区、投资方式不同,征(补),免所得税的规定也不同,税务机关在确定征(补)、免税时缺乏应有的依据。为便于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以股权、债权或以合资、联营等形式投资所取得投资收益(不含可流通股票和债券投资部分)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表式附后)。 二、《证明单》由被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和数据审核后填开,再由被投资企业转交投资方。 三、投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证明单》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按税法规定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应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必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供《证明单》而未提供的,其投资收益应全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四、《证明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按统一规格分别印制,编号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单位开具《证明单》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对应开而不开或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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