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88]18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11-23
摘要:现将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沪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仍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沪税政二[1988]184号      1988-11-23

  
  [部分废止]现将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沪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仍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的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今年两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因市人民政府尚未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局未组织开征。现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对今年两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和金山卫石化地区、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对已办理土地纳税申报的企业,各区、县税务机关要抓紧核定地段等级,待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后即组织入库。

  三、尚未办理土地纳税申报的企业,均由企业按年度会计报表反映的土地面积,原市区范围暂按每平方米五角,1984年新划入市区的地区、金山卫石化地区、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和县城建制镇(不包括崇明县)按每平方米一角七分,崇明县县城、堡镇按每平方米八分,预提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在一个月内组织入库,并在明年开征上半年度税款时抵补(扣)多缴或少缴的税款。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非自用土地及个人用地,今年两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明年上半年度税款一并缴纳。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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