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所设分支机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0]452号 2000-11-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在景洪的分支机构实行预征增值税的请示》(昆国税流字[2000]57号)收悉。鉴于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景洪办事处属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跨地州设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为便于企业经营核算,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1、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所属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景洪办事处按销售额依2%的预征率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中抵减,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通知及有关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2、汇总缴纳增值税从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景洪办事处开业之日起执行。 3、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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