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6]27号 2006-02-14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禽流感”疫区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自治区境内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和个人,按照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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