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9]201号 1999-06-1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今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对现行有关规定作了一些调整,并将在今年8月召开的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会议上作统一部署。现就需及时明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仍然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192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云国税函[1999]114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确定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问题,为与总局要求相衔接,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维护和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国税函[1999]135号)文件停止执行。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和维护和培训工作仍暂由四通公司来做。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其他技术服务单位。 三、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年底将进行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换版工作。省局将暂缓对新增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安装工作。 具体开始时间,省局将另行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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