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1]90号 2001-06-06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目前属于非试点地区,尚不属于财税[2001]9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二规定的实行范围。 二、我市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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