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2]3号 2022-03-17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7日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精神,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2〕3号)。 一、起草依据 本通知的起草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解释权归属 本通知由财政厅会同四川省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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