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4]103号 2004-06-07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正[2004]68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2004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国产设备,只要没有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准予按规定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6月0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