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7]629号 2007-09-1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46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新的收费标准,从2007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 二、从2007年11月1日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0.58元/套;《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2.60元/本(50份/本)。2007年11月1日前申请领购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按旧的成本价结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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