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144号 2003-07-23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2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再就业减免税的管理。各地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苏地税发[2003]134号)的要求,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把再就业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凡符合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由有权税务机关对其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对其实际征收税款。 二、做好再就业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工作。各地要加强法规、税政、征管、计财等部门间配合,对经有权机关确认的再就业减免税税款,应将有关资料交税收会计进行核算,并纳入减免税报表准确反映。为详实地掌握再就业减免税情况,各地除了每月在《减免税明细月报表》中反映外,还要按照《再就业扶持减免税调查表》的要求(见附件),上报有关再就业减免税情况,具体电子表格另行下发。省局将再就业减免税核算统计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范围。 三、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和预测。各地要密切关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全年税收收入产 生的影响,加大量化分析和预测。对各地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经省局核实后,在 年度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中可视为今年完成的收入任务数。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就业扶持减免税调查表》(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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