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何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0]237号 2000-09-13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如何加收滞纳金的请示》(柳地税报[2000]7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你局提出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改为按年征收,分月、季缴纳后,其每月、季应纳的税款应按月、季平均划分;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造成滞纳的,其滞纳金也应按月、季计算。 二、印花税仅对实行汇总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对其他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其他纳税人不按规定纳税的,可按印花税规定对其处以重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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