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遭受严重旱灾地区捐赠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2000]228号 2000-07-24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2]1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今年春夏两季我省大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旱灾,全省广大群众积极踊跃向灾区捐款。为了鼓励个人向灾区捐款,支持灾区生产自救,现对个人向灾区捐赠支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明确如下: 一、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省内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旱灾地区的捐赠,或个人通过任职单位向单位确定的遭受旱灾的扶贫地区的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本通知仅限于2000年度内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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