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90号 1995-04-1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分设前我区各地按照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印制的属于地税局管理范围的原底纹版发票,其使用期限仍严格按照区地税局《关于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4]36号规定执行,使用到1995年6月底止:机构分设后,经区地税局批准印制的普通发票,其使用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48号文件执行,使用到1996年底止。 二、为了避免因发票换版造成新的浪费,请各地对属于地税局管理的业户的用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全面掌握实际用票量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编报工作。 三,各地、市地税局要根据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确定发票防伪纸需用量,并做好购纸计划,由印制发票企业按有关规定上报地、市地税局审核后报区地税局审批购用。 四、各地、市地税局要加强对区地税局确定的印制发票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区地税局的要求制定发票防伪纸管理制度,对没有按区地税局要求管理发票防伪纸的印制发票企业,区地税局将不予办理准购发票防伪纸手续,并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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