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站(公司)车辆抵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6]199号 1996-09-05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汽车站(公司)车辆抵偿金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请示》(南地地税报字[1996]50号)收悉。该文称:南宁汽车运输总公司对运输车辆实行抵偿金承包办法,即:通过评估或按购买价加购置附加费确定车辆的抵偿金,承包者的承包期自接包到承包车辆净值全部收回经总公司批准转让,报废为止。承包期间,车辆所有权、调度和管理仍属车站。承包者在按期交清抵偿金和线路承包金、各项代收费用后,超收全留,欠收自补。承包者交清抵偿金后,享有该车寿命期间的使用权、转让权。对这种包车方式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规定,经研究,对车站收取的抵偿金、路线承包费、各项代收费用等,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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