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发[1994]5号 1994-02-21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2条的有关规定,省局明确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为: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外,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 对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关增值税资料的准确性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由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查。 二、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后,应按月装订成册,加包封皮,并在面签上注明所属年度、月份、册数、张数等内容,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四、严格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省局决定统一收购专用发票式样(见附件),凡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从1994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湖南省XX市(县)XX行业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收购专用发票,作为计提进项税额的统一收购凭证。 (一)对需要印制“收购专用发票”的单位,由收购单位申请,报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二)制作“收购专用发票”的要求 1、收购专用发票票样为统一的格式,一式四联。一般情况下,应依样印制。若收购有特殊要求的,可对品名、规格、等级、单位、数量、单价等作适当变动,但其他内容不得擅自改变。 2、“收购专用发票”批印文号,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简称和“收购专用发票”的批印单号码组成。发票联和记帐联要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 3、“收购专用发票”一律用省局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条形水印纸印制。第一联为存根联,黑字黑线;第二联为发票联,棕字棕线;第三联为记帐联,绿字绿线;第四联为验收联,红字红线。 4、“收购专用发票”的字、线规格:票头用长牟体字;各联名称和合计金额字样用黑体字;印制年度、批印单号码、本数、每本份数用阿拉伯数字;其余用正楷字;金额栏中角与元之间、百与千之间、十万与百万之间用粗实线隔开。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要用“收购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或购领。 (四)对“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检查、保管、违章 处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购专用发票”中“纳税人登记号或身份证号码”栏的填写要求:如交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则填写交售单位的纳税登记号;如交售方为个人的,则填写交售者的身份证号码。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专用发票的购领,原则上由县(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站管理;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传电[1994]23号通知精神和本地具体情况,在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也可委托基层税务所管理、发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专用发票。 六、“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县(市)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县、市级税务局的税政股(科)负责管理和填开。 “证明单”一律使用白纸印制。第一联为存根联,黑字黑线;第二联为证明联,红字红线;第三联为购货单位留存联,绿字绿线。 七、税务机关在办理发票购领、缴销及检查过程中,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待改正后,再恢复供应。 八、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使用等政策性的工作由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负责,检查及日常管理性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 九、为使基层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准确核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省局决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原来规定的一式两联调整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报联,反映纳税人按期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况,存作征管档案;第二联为收执联,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签章 后的申报凭证;第三联为核算联,是税务机关税收会计核算的凭证。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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