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回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3号 2011-4-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办理地点:原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应到原办理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退回工本费手续;原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的纳税人,须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办理退回工本费手续。 对退回税务登记工本费事宜有疑问的纳税人,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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