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237号 2008-12-2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通知》(货便函[2008]1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及时总结驻厂专责管理的情况,如采取的措施、主要做法、管理难点以及工作建议。并于2008年12月22日下班前通过内网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市局将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联系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共同落实税收监管相关工作。各单位按市局要求办理。 三、李沧、开发区、城阳国税局自2008年12月22日开始,在报送驻厂专责管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时,应在备注栏说明情况是否正常。异常情况应于次日报表时说明核查情况。 四、对于未实行驻厂专责管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各单位应及时排查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规范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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