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腾退用地范围房屋涉及契税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地税地[2002]269号 2002-06-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为配合北京市文物局等单位对整治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腾退用地范围房屋,妥善解决居民住房的工作,现将涉及契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腾退用地范围房屋的被腾退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依照《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免征契税。 二、契税减免税的审核,须依据被腾退人提供的《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用地范围居民腾退证明》(格式附后)和腾退协议,对符合减免规定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1、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用地范围居民腾退证明。 2、京文物[2001]565号 关于整治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腾退用地范围房屋妥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5日 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用地范围居民腾退证明 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人你户属于明城墙遗址公园腾退住户,你户由______单位负责腾退。家庭成员共有(具体姓名):____________补偿形式是货币补偿,补偿款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或实物住房安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腾退住房后重新购买住房时,持此证明及腾退协议,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手续。 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腾退工程指挥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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