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税发[1993]10号 1993-2-27 株洲市、岳阳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提成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省财政厅湘财[93]预字51号文件精神,现就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成范围:印花税征收提成范围包括株洲、岳阳两市所辖的各县(市)局、城市分局。每季由各县(市)局、城市分局按印花税实际征收数提取10%的专项资金。 二、提留办法:各县(市)局、城市分局按规定提成后,其中按提成比例的1%上解省局,由地方税管理处统一掌握;1%上解市局;8%由县(市)局、城市分局按规定掌握使用。 三、资金的使用:印花税提成的资金,应专项用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省、市、县(市)、城市分局集中或提留用于征管业务开支的,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工作的局长审批。印花税提成用于奖励的资金,各县(市)局、城市分局应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个人和协税单位,不得平均分配,也不得挪作他用。 四、株洲、岳阳市税务局应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告省局。 湖南省税务局 1993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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