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0]94号 2000-02-2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9号文件规定,国际海运业经营人为: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沙摘独资船务公司,以及其设置的分公司。 二、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业务时,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全国统一式样。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三、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并持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四、《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规格、联次(四联)组织印制和调拨,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发票发售点或窗口发售。 五、《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六、《专用发票》自2000年4月1日开始使用,现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批准的各类海运自印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到期一律停止使用,办理缴销手续。 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票证中心要做好《专用发票》的宣传解释和供应工作,确保纳税人按期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注:票样随纸张下发,请附在94号文后。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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