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2009-07-0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明确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玉财农税[200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照章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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