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7]94号 2007-12-5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人进行一次核查,据实核定其经营收入,凡经营收入高于起征点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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