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信息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0]148号 2000-07-10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实现我省电话信息业务的规模经营,省邮电管理局于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分离成立陕西电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隶属陕西省邮电管理局,并在各地市设立分公司,专门从事电话信息及其它电信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00号)文件精神,对陕西省电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取得的电话信息收入,暂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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