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审核及后续管理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309号 2005-09-15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取消和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审核及后续管理指南》(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以便指导本地有关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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