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2000]2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27
摘要:我国境内企业、机构代扣代缴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工资、薪金报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基层征收机关应根据代扣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要求分别按外籍个人纳税情况开具税票,以方便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办理购付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0]24号        2000-06-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国境内企业、机构代扣代缴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工资、薪金报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基层征收机关应根据代扣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要求分别按外籍个人纳税情况开具税票,以方便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办理购付汇。

  二、国税发[2000]66号文件的附件"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列举的购付汇项目不全,各地应按闽地税征[2000]11号文件所附的"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列举的购付汇项目出具相关税务凭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