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0]24号 2000-06-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国境内企业、机构代扣代缴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工资、薪金报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基层征收机关应根据代扣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要求分别按外籍个人纳税情况开具税票,以方便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办理购付汇。 二、国税发[2000]66号文件的附件"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列举的购付汇项目不全,各地应按闽地税征[2000]11号文件所附的"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列举的购付汇项目出具相关税务凭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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