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28
摘要: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且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以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7号),对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有关契税的计税依据,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拍卖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以土地、房屋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且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以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本公告自2017年1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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