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2007-08-2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7年0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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