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商业银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设有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在名义利率相同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水平却存在不小的差异,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免税收入占利润的比重不同。 商业银行在进行债券投资决策时,应当考虑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因素,需要用其它券种经过风险调整的税后收益率与国债的收益率进行比较,而不能简单地用两者的名义收益率比较。 例1.有A公司三年期债券与三年期国债同时发行,B商业银行拟投资其中一种债券,这两种债券均为每年付息一次,A公司债券利率5%、国债的利率为4%,假设A公司债券没有信用风险折价。 表面上看A债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国债,但是由于A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A债券的税后收益率仅为3.75%[5%×(1—25%)],低于国债的税后收益率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本例中,B商业银行应当选择投资国债。 商业银行进行被动或主动的权益性投资,税法规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所取得的转让利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因此商业银行对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出售决策时,应当考虑一年以内出售所获取的利得的税收成本因素。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可以结合自身的战略和经营需要,适当增加权益性投资,同时获取资产增值收益和免税收益。 (二)合理规划限制性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放宽工资薪金等支出税前扣除限制,但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业务招待费等支出还是设定了限制扣除标准。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在不影响整体战略和经营需要的前提下,事先对限制性费用进行详细计划和预算,并加强对限制性支出的管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提高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标准,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营业收入15%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基本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因此应当合理安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期间,除非战略的特殊需要,否则商业银行不应该让其在任何一个年度内超过营业收入的15%。虽然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商业银行已经提前缴纳税金,丧失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对商业银行而言,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由原先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提高到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这一扣除标准基本能够满足商业银行公益性捐赠的需要,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整体安排公益性捐赠支出,非特殊情况下,尽可能不超过限制标准。对于直接向受益人的各项捐赠支出,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没有特别的授权批准,商业银行应当不允许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果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指定受益人捐赠。 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大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制,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而且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有40%要用税后利润支付,最高扣除比例也较低,无法满足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需要,因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限制性费用筹划的重点。 例2.已知B商业银行某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为100亿元,计算在不同情况下该银行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B银行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限额:100亿×5‰=0.5亿元。 (1)假设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亿元,准予税前扣除部分为0.6亿元(1亿×60%),超过最高限额,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0.5亿元。 (2)假设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0.8亿元,准予税前扣除部分为0.48亿元(0.8亿×60%),低于最高限额,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0.48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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