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23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23]256号 2023-9-1 陶迎春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的提案(第0523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为助力公益事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上述扣除的,必须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对于提案中“建立禁毒公益企业白名单制度,对热心禁毒公益事业的企业及企业家予以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建议,自治区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国家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在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